你在这一页: 合理便利的通知
内容
美国残疾人法案》下的通知
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第二章的要求,OCFS不会在其服务、项目或活动中以残疾为由歧视合格的残疾人士。
- 就业
-
OCFS在其招聘或就业实践中不存在基于残疾的歧视,并遵守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颁布的所有条例。
- 有效沟通
-
一般来说,OCFS将应要求提供适当的辅助工具和服务,使合格的残疾人能够有效沟通,从而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OCFS的计划、服务和活动,包括合格的手语翻译、盲文文件,以及其他使有语言、听力或视力障碍的人能够获得信息和交流的方式。
- 对政策和程序的修改
-
OCFS將對政策和計劃作出一切合理的修改,以確保殘疾人有平等的機會享受其計劃、服務和活動。例如,OCFS的办公室欢迎携带服务性动物的个人,即使是通常禁止携带宠物的地方。
任何需要辅助工具或服务以进行有效沟通的人,或需要修改政策或程序以参与OCFS的计划、服务或活动的人,应尽快联系人力资源办公室的ADA协调员Rosalynn Duvall,但不得晚于预定活动前48小时。
ADA并不要求OCFS采取任何会从根本上改变其项目或服务性质的行动,或造成不适当的财政或行政负担。
OCFS不会对某一特定残疾人或任何残疾人群体征收附加费,以支付提供辅助性援助/服务或合理修改政策的费用,例如从向公众开放但不方便使用轮椅的人的地点取回物品。
对OCFS的某项计划、服务或活动不适合残疾人的投诉,应直接提交给ADA协调员Rosalynn Duvall。
联系信息。
Rosalynn Duvall, ADA协调员
人力资源办公室
52 Washington Street, Room 231 N
Rensselaer, NY 12144
电话。518-473-7936
电邮: ocfs.sm.Personnel.RA@ocfs.ny.gov
美国残疾人法案》下的申诉程序
本申诉程序是为了满足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的要求而设立的。任何希望投诉在OCFS提供的服务、活动、项目或福利中存在基于残疾的歧视的人都可以使用该程序。与就业有关的残疾歧视投诉在OCFS的非歧视政策中有所涉及,可从OCFS的人力资源局获得。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有关指控歧视的信息,如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地点、日期以及对问题的描述。根据要求,将为残疾人提供其他投诉方式,如个人访谈或投诉录音。
申诉人和/或其指定人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所称侵权行为发生后的60个日历日向以下机构提交投诉。
Rosalynn Duvall, ADA协调员
人力资源办公室
52 Washington Street, Room 231 N
Rensselaer, NY 12144
电话。518-473-7936
电邮: ocfs.sm.Personnel.RA@ocfs.ny.gov
在收到投诉后15个日历日内,ADA协调员或其指定人员将与投诉人会面,讨论投诉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会议结束后的15个日历日内,ADA协调员或其指定人员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并酌情以投诉人可接受的形式,如大字体、盲文或录音带等进行回应。该答复将解释OCFS的立场,并提供实质性解决投诉的选项。
如果ADA协调员或其指定人员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问题,投诉人和/或其指定人员可在收到答复后15个日历日内向OCFS副专员或其指定人员提出上诉。
在收到上诉后的15个日历日内,OCFS副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将与投诉人会面,讨论该投诉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会议结束后的15个日历日内,OCFS副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并酌情以投诉人可理解的形式,对投诉的最终解决方案做出答复。
ADA协调员或其指定人员收到的所有书面投诉、向OCFS副专员或其指定人员提出的上诉以及这两个办公室的答复将由OCFS保留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