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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条例
住宅安置
1983年4月20日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管理人协会通过的第4号条例于1999年重新通过,并于2001年修订,现由以下内容取代。
以下条例由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管理人协会通过,被宣布在2012年10月1日及以后生效。
本条例中的词汇和短语与《契约》中的含义相同,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有其他含义。 如果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援引该契约,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有义务遵守该契约第五条(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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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的意图。第4号条例的目的是为被安置在另一个州的住宿设施中的儿童提供保护和安全。 住宅设施在下文第3节有进一步定义。
- (a) 在安置前由接收国批准。为了保护儿童和进行安置的派遣机构,安置前必须获得批准。 派遣机构包括父母、监护人、法院、或最终负责计划、资助和安置儿童的机构,如100A表第一节所指定的。(见第二条(b)或 条例3 ,第4节(62),了解派遣机构的完整定义。)
- (b) 在儿童被安置期间监测寄宿设施。当儿童被安置在接收州时,接收州的ICPC办公室应保留一份目前通过ICPC程序安置在寄宿设施的所有儿童的记录。 "接收方州ICPC办公室应将住宿设施的任何重大状况变化通知发送方州ICPC办公室,这些变化可能有悖于儿童的利益" (第三条(d)),或可能使儿童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接收方州ICPC办公室已意识到这一点。
- (防止儿童被遗弃在接收国。一旦派遣机构做出寄宿设施安置,根据第五条,派遣机构仍有义务保留对儿童的管辖权和责任,直到儿童独立、自食其力,或在接受和派遣州ICPC办公室的同意下结案。 派遣国和接收国ICPC办公室的作用是促进对第五条的遵守,即儿童在接收国不会在身体上或经济上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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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类别。本条例适用于涉及被送达机构安置在寄宿设施中的儿童的案件,无论该儿童是否因犯罪、虐待、忽视或依赖而受到法院的管辖,或因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的行动而受到管辖。
年龄限制:(第3号条例 第1(b)节)ICPC条款和条例没有规定安置时的年龄限制,而是使用了"儿童的广泛定义。" 。 发送的州法律可能允许延长少年法庭的管辖权,并向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支付寄养费,直至21岁。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派遣机构提出要求并得到接收国的同意,应根据《国际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青少年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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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罪犯儿童。发送机构对涉及犯罪儿童的安置必须遵守第六条 "犯罪儿童的机构照料",其内容如下。"根据本契约,被判定为犯罪的儿童可被安置在另一方管辖区的机构中,但不得进行这种安置,除非在将该儿童送往该另一方管辖区进行机构照料之前,法院在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了听证,并有机会进行陈述,而且法院发现:
- (1) 发送机构的管辖范围内没有为该儿童提供同等的设施;并且
- (2) 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机构照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不会产生不当的困难。 (困难可能适用于儿童及其家庭)。
- (尚未安置在另一州的寄宿设施的儿童。本条例的主要适用范围是在安置到住宿设施之前请求批准安置。
- (c) 儿童身份的改变。对于事先经ICPC批准安置,但现在需要搬到本州或另一州,而不是儿童原籍州的住宿设施的儿童,需要提交新的ICPC 100A和第5节所列文件。
- (未经ICPC批准已经安置的儿童。为了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和保护,在接收国根据第三条(d)款批准安置之前,不应安置在寄宿机构。 当儿童在ICPC批准之前被安置在接收国时,该案件被认为是违反了ICPC的规定,安置时,派遣机构和寄宿机构仍然对儿童的安全负有责任和义务。 除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接收国可要求立即将儿童带走,直到接收国根据ICPC做出决定。 允许接收国继续办理寄宿机构的审批申请,但只要儿童的安置违反了《国际儿童保护公约》,就不需要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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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罪犯儿童。发送机构对涉及犯罪儿童的安置必须遵守第六条 "犯罪儿童的机构照料",其内容如下。"根据本契约,被判定为犯罪的儿童可被安置在另一方管辖区的机构中,但不得进行这种安置,除非在将该儿童送往该另一方管辖区进行机构照料之前,法院在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了听证,并有机会进行陈述,而且法院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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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涵盖的住宅设施" 的定义。
- (a) ICPC条例第3条中的定义 第4条。(60) 住宅设施或住宅治疗中心或集体之家:提供24小时、受监督的护理水平,超出评估或治疗急性病症的需要的设施。 就契约而言,居住设施不包括主要是教育性质的机构、医院或其他医疗设施(在条例4中使用,它们由接受国定义)。 住宅设施在接收国也可以用其他名称称呼,如ICPC100A上的"所要求的护理类型。集体家庭护理、寄宿治疗中心、儿童护理机构和机构护理(第六条),被判定为犯罪者。"
- (b) 一个机构所持有的许可证类型(如果有的话)是其性质的证明,但并不决定是否需要遵守《国际刑事诉讼法》。 一个机构是否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遵守《州际儿童安置契约》或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遵守,要根据它实际提供或提议提供的服务来决定。 在作出任何此类决定时,应适用本条例中规定的标准。
- (用于支付治疗或其他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类型并不决定是否适用《国家儿童安置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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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不包括的机构设施的定义。在确定将儿童送往或带到另一州是否因第二条(d)款中对各类机构的豁免而不受《州际儿童安置契约》规定的约束时,以下概念和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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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教育机构" 是指经营一个或多个可满足义务教育法的项目的机构,该机构接受儿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需要;而且该教育机构不做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以下条件将要求遵守本条例)。
- (1) 在整个一年中接受对儿童的责任。
- (2) 提供或显示自己提供足以替代父母监督和控制或寄养的儿童照料。
- (3) 向儿童提供任何其他服务,除了那些通常被视为课外或共同课的学校活动、学生支助服务,以及那些使儿童有可能在上述学校项目或项目中保持24小时住宿的必要服务。
- (b)" 医院或其他医疗设施" 是指在病人不再患有急性病时让其出院的机构,该机构不提供或自称提供儿童照料以替代父母照料或寄养,而且将儿童安置在其中主要是为了治疗急性医疗问题。
- (c)" 精神病患者或精神缺陷者的机构" 是指负责治疗急性病症的设施,包括精神病和医疗,以及为治疗这些急性病症所需的监护护理,这些未成年人被自愿交付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非自愿交付居住在其中。 发展障碍与"精神上有缺陷的短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 (d) 门诊服务 。如果治疗和护理以及其他服务完全是门诊性质的,精神病患者或发育障碍者机构可以接受儿童进行治疗和护理,而不需要遵守《国际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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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教育机构" 是指经营一个或多个可满足义务教育法的项目的机构,该机构接受儿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需要;而且该教育机构不做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以下条件将要求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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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州政府的住宿设施请求的案例文件。与迅速处理请求一起提供的文件应是最新的,并应包括。
- (a) 填写完整的ICPC-100A表(所有住宿设施申请都需要)。
- (b) 如果儿童已经在接收国未经事先批准被安置,所有寄宿设施的申请都需要ICPC-100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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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其他机构对儿童的安置。
- (1) 犯罪儿童--表明儿童已被判定为犯罪的法院命令的副本,其中说明在发送机构的管辖范围内没有同等的设施,而且在接收国的机构照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不会产生过度的困难。 (见第六条或上文第2.A节)。
- (2) 公共机构的孩子--对于公共法庭管辖的案件,需要有现行的法庭命令,表明派遣机构有权安置孩子,或者,如果授权不是来自法庭命令,则需要有一份根据派遣国法律执行的书面法律文件,提供派遣机构有权安置孩子的依据,以及正在进行监督的文件,或者由派遣机构和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执行的社会安全法第472(f)(2)条规定的自愿安置协议副本。
- (3) 由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需要有现行的法院命令或法律文件,表明派遣机构有权安置该儿童。
- (4) 父母安置(无法院参与)--需要提交100A,必须由派出机构签署,并在法律地位项下打勾,表明父母拥有监护权或监督权,以及派出国或接收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 (住宿设施的接受函。对于一些接收州来说,这是所有安置请求的强制性文件,包括由父母或监护人提交的请求。 它为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提供指示,表明该寄宿机构已将该儿童筛选为适合其机构的安置。
- (e) 儿童目前的案件历史:(根据5.c.(3)和(4)要求的安置可选择)。(c)(3)和(4)项下要求的),包括监护和社会历史、法院参与的时间顺序、社会动态以及对儿童任何特殊需要的描述。
- (f) 服务(案例)计划:(根据5.C(3)和(4)要求的安置可选择)--如果儿童被照料的时间足够长,需要制定永久计划,则提供儿童的案例或服务或永久计划的副本以及对该计划的任何补充。
- (g) 财务和医疗计划。书面说明将儿童安置在设施中的费用的支付责任,包括将付款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将对儿童承担其他财务责任的个人或实体。 预计在安置之前,医疗保障将由派遣机构和寄宿机构安排和确认。
- (h) Title IV-E资格验证:(父母安置不需要)-根据联邦社会安全法和Title IV-E文件(如果有的话),对儿童Title IV-E资格的现状进行解释。 在批准安置前必须提供文件。
- (i) 安置中断协议。一些州可能要求签署安置中断协议,说明如果儿童中断或要求将儿童送回派遣国,谁将负责将儿童送回派遣国。
- 传递文件的方法。部分或全部文件可通过特快专递或任何其他公认的快速通信方法进行传递,包括传真和电子传输,如果发送国和接收国都接受的话。 只要ICPC-100A和证明文件清晰可辨,并且看起来是原件的完整代表,接收国应承认并实施任何此类快速传输。 然而,如果接收国认为任何法律文件的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对于根据其法律进行充分的记录是必要的,则可以要求并有权接收这些文件的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所有这些传输必须遵守与保护机密性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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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决定批准或拒绝安置资源(1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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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接收州的决定过程。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审查儿童的具体信息和住宿设施的当前状况。 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在确定",拟议的安置似乎不违背儿童利益的基础上,批准或拒绝安置" (ICPC第三(d)条)。 ICPC办公室可以作为其审查过程的一部分,核实寄宿设施是否有适当的许可证,并且没有因为不合适的条件或可能使儿童面临伤害风险的非法活动而被执法部门、儿童保护部门或许可证发放人员调查。
- (1) 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可以检查,以确保儿童与住宿设施计划的类别相匹配。
- (2) 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可以与住宿设施项目进行核对,以确保在ICPC批准之前,安置儿童的请求已经得到全面审查和正式接受。
- (b) 最终决定的时间框架。接收州契约管理员应在实际情况下尽快以签署ICPC 100A的形式提供对安置资源请求的最终批准或拒绝,但不迟于接收州ICPC办公室收到完整请求后的三(3)个工作日。 我们认识到,一些州的ICPC办公室在批准寄宿设施安置之前,必须获得儿童保护、寄宿设施许可和执法部门的许可。
- (c) 加快决定的传达。如果有必要或有助于满足时间要求,接收国ICPC办公室可以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将其根据第三条(d)款做出的决定传达给发送机构的州契约管理员,如果接收国和发送国都能接受的话。 但是,在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在ICPC 100A上实际记录该决定之前,不得这样做。 书面通知(填妥的ICPC100A)应予邮寄,如可接受,则以电子方式发送,或以其他方式迅速发送,以满足第三条(d)款的书面通知要求。
- (接收国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接收国的权力仅限于批准或拒绝安置资源。 如果接收国契约管理员根据对儿童具体信息的审查和对居住设施现状的审查发现,",拟议的安置似乎并不违背儿童的利益,接收国可以批准或拒绝安置资源。" 。 (《国际刑事诉讼法》第三条(d)项)
- (e) 紧急住宿设施安置的临时决定。偶尔需要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寄宿设施安置。 在这些有限的情况下,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州办公室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着手授权紧急安置的批准。 这种紧急安置决定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框架内作出,其依据是接收国收到ICPC-100A请求和接收国为考虑这种紧急安置而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例如,财务医疗计划和法院命令或其他安置授权的副本。 如果临时批准紧急安置,在完全符合本条例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之前,ICPC的正式安置批准将不会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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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接收州的决定过程。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审查儿童的具体信息和住宿设施的当前状况。 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在确定",拟议的安置似乎不违背儿童利益的基础上,批准或拒绝安置" (ICPC第三(d)条)。 ICPC办公室可以作为其审查过程的一部分,核实寄宿设施是否有适当的许可证,并且没有因为不合适的条件或可能使儿童面临伤害风险的非法活动而被执法部门、儿童保护部门或许可证发放人员调查。
- 派遣机构的权力。当接收国批准了一项安置资源时,派遣机构有最终权力决定是否在接收国使用经批准的安置资源。 接收国ICPC-100A对安置在寄宿机构的批准自接收国签署100A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失效。 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州ICPC办公室之间的相互同意下,三十(30)个日历日的时间框架可以延长。
- 提交ICPC-100B:一旦派出机构决定使用经批准的资源,派出机构负责在实际安置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国ICPC办公室提交ICPC-100B安置通知。 该通知应提交给接收的州ICPC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在收到ICPC-100B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ICPC-100B转交给寄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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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期望。
- (a) 住宿设施。住宿设施被视为负责24小时照顾儿童的机构,远离儿童的父母家。 在这种情况下,住宿设施负责监督、保护、安全和儿童的福祉。 进行安置的派遣机构应与住宿设施签订协议,说明方案计划或预期的监督和治疗水平以及任何书面进展或治疗报告的频率和性质。
- (接收的州当地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缓刑工作人员不应对安置在寄宿设施方案中的儿童提供任何监测或监督。 一个例外是那些可能涉及到在接受国发生的事件或指控的儿童,这些事件或指控可能涉及接受国的执法部门、缓刑部门、儿童保护部门或最终涉及接受国的法院。
- (c)"发送机构" 进行安置的机构。派遣机构或进行安置的个人监督访问的频率和性质由派遣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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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接收国的要求,将孩子送回发送国。
- (a) 在ICPC拒绝安置时要求将儿童送回派遣国。如果在作出决定时,儿童已经被安置在接收州的寄宿设施中,而接收州的契约管理员拒绝了这一安置,那么接收州的契约管理员可以要求发送州的ICPC办公室与发送机构一起促进儿童尽快返回,或者按照ICPC第V(a)条的规定,建议在接收州进行替代安置。 替代安置资源必须在安置前得到接收州的批准。 除非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州ICPC办公室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应在遣返通知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孩子送回。
- (b) 在接收国ICPC先前批准安置后,要求将儿童送回派遣国。在批准并将儿童安置在寄宿设施后,如果接收州契约管理员确定该安置",似乎有悖于儿童的利益," ,那么接收州契约管理员可以要求发送州ICPC办公室与发送机构合作,尽快将儿童送回,或者按照ICPC第V(a)条的规定,在接收州提出替代安置方案。 该替代安置资源必须在安置前得到接收国的批准。 除非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州ICPC办公室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应在遣返通知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孩子送回。
- 本条例中使用的词汇和短语与《契约》中的含义相同,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有其他含义。
- 本条例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第七条,由《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管理人协会在2012年5月4日至7日的年会上进行了修订;该修订于2012年5月5日获得批准,并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