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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条例
加快安置的决定
1996年首次通过的《州际儿童安置协议》行政人员协会通过的以下条例,即第7条 "优先安置",现修改为:。
- 本条例中使用的词汇和短语应具有与《州际儿童安置契约》(ICPC)中赋予它们的相同含义。 ICPC中没有出现的词或短语,应具有本条例中特别定义所赋予的含义,如果没有这样的定义,则应具有在通常情况下适当赋予的含义。
- 此后,本条例将被称为《快速安置决定条例》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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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条例的意图:本条例的意图是加快接收国批准或拒绝ICPC将儿童安置在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成年叔叔或婶婶、成年兄弟或姐妹或儿童监护人那里,并。
- (帮助保护儿童的安全,同时尽量减少临时或多次安置对儿童造成的潜在创伤,同时ICPC正在通过更全面的家庭研究程序寻求对父母或亲属的安置批准。
- (b) 向派遣国法院和/或派遣机构提供快速的批准或拒绝。 加速拒绝将强调派遣国探索替代安置资源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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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本条例不应适用。
- (a) 该儿童已经在违反《国际儿童保护公约》的情况下被安置在接收国,除非接收国契约管理员书面批准了探访,并且随后派遣国法院根据 第9号条例发布了授权探访的命令,并确定了返回日期 。
- (b) 派遣国的意图是获得许可或批准的寄养或收养。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预定的安置对象[必须是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成年姑姑或叔叔、成年兄弟姐妹,或第八条(a)款规定的监护人]已经在接收国获得许可或批准,这种许可或批准将不妨碍本条例的适用。
- (c) 法院将孩子安置在孩子没有被带走的父母身边,法院没有证据表明该父母不适合,没有从接收国寻求任何证据表明该父母适合或不适合,并且法院在将孩子安置在该父母身边后立即放弃对孩子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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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第7号条例之前需要的标准。涉及因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的行动而处于法院管辖之下的儿童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该儿童的监护和安置,或已将上述权力委托给儿童福利机构,该儿童已不在其被带走的父母家中。并且正在考虑将该儿童安置在另一个州的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成年叔叔或阿姨、成年兄弟或姐妹或儿童的监护人那里,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才能被视为条例第7案例。
- (由于父母或监护人突然或最近入狱、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而导致的意外依赖。 无行为能力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因医疗、精神或身体状况而无法照顾儿童,或
- (寻求安置的儿童为四岁或以下,包括寻求安置在同一拟议安置资源的较大的兄弟姐妹;或
- (c) 法院认为寻求安置的兄弟姐妹组中的任何儿童与拟议的安置资源有实质性关系。 实质性关系是指拟安置者对儿童有家庭或指导作用,与儿童相处的时间超过了粗略的时间,并与儿童建立了超过最低限度的联系;或
- (d) 该儿童目前正处于紧急安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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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批准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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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派遣机构的要求和接收州同意作出临时决定的情况下,接收州可以,但不一定要临时批准或拒绝将儿童安置在父母或亲属那里,包括要求获得许可的安置,如果接收州有单独的许可程序提供给亲属,包括放弃非安全问题。
在收到下文第7条规定的文件后,接收国应通过以下方式加快对拟议安置资源适当性的临时确定。
- " 由接收国的个案工作者对潜在安置家庭进行实际",以评估该住所的风险和安置儿童的适当性。
- 搜索接收国的儿童保护服务数据库,了解接收国为紧急安置其监护下的儿童而要求的关于未来安置的先前报告/调查情况。
- 对潜在的安置者进行当地的犯罪背景调查。
- 进行派遣国和接收国契约管理人商定的其他确定工作,以及
- 就拟议安置的适当性向接收国的契约管理员提供一份临时书面报告。
- (b)派遣国要求确定临时批准或拒绝的请求,应通过派遣国法院执行遵守命令来进行,其中包括第7号条例请求和临时批准或拒绝请求所需的调查结果。
- (c) 根据临时批准或拒绝的请求作出的决定,应在接收国契约管理员收到完整的请求包后七(7)个日历日内完成。 临时批准或拒绝应由接受国契约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发送国契约管理员。 在根据下文第9条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该函件不应包括已签署的100A表。
- (d) 临时安置如果得到批准,在接收国最终批准或拒绝安置之前,或在接收国根据本条例第12款要求将儿童送回派遣国之前,应继续进行。
- (e) 如果临时批准将儿童安置在未被移出的父母身边,移出国的法院可指示其机构要求移出国和接受国的契约管理员同意将儿童安置在该父母身边,并在最终批准后放弃对儿童的管辖权。 如果不同意,派遣机构应按照《国际儿童保护公约》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对该儿童的管辖权。
- (f) 临时拒绝是指在更全面的家庭研究或评估过程中,由于有问题需要解决,接收国不能批准临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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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机构在发送法院进入第7号条例遵守令之前的步骤。为了使接收国考虑对安置资源作出ICPC快速安置裁决,送出机构在提交ICPC快速安置裁决申请之前,应采取以下最低限度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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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获得潜在安置资源签署的兴趣声明,或由派遣国指定的个案经理出具书面声明,说明在与潜在安置资源交谈后,潜在安置资源确认适合ICPC快速安置决定程序。 这种声明应包括有关潜在安置资源的下列内容:
- 他/她有兴趣成为孩子的安置资源并愿意与ICPC程序合作。
- 他/她符合ICPC第八条(a)款规定的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成年姑姑或叔叔,或其监护人的定义。
- 安置资源的名称和正确地址,潜在安置资源的所有可用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信息,以及家中所有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和社会安全号码。
- 详细说明安置资源住所中可容纳所考虑儿童的房间数量和类型,以及将在该住所居住的人数,包括儿童。
- 他/她有财政资源或将获得财政资源来喂养、穿戴和照顾孩子。
- 如果由于孩子的年龄和/或需要而需要的话,儿童保育的计划,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
- 他/她承认,将对居住在家庭中的任何人员进行犯罪记录和虐待儿童的历史调查,根据接收国的法律要求进行筛查,而且据安置资源方所知,居住在家庭中的任何人都没有犯罪记录或虐待儿童的历史,因此禁止进行安置。
- 如果寻求将儿童安置在未被带走的父母那里,是否请求同意放弃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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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发送机构应向发送州法院提交。
- 上文7a中提到的已签署的书面声明,以及
- 一份声明,根据派遣机构已知的当前信息,它不知道有任何事实会禁止将儿童安置在安置资源处,并且它已经完成并准备将所有必要的文书工作发送给派遣州ICPC办公室,包括ICPC-100A和ICPC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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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获得潜在安置资源签署的兴趣声明,或由派遣国指定的个案经理出具书面声明,说明在与潜在安置资源交谈后,潜在安置资源确认适合ICPC快速安置决定程序。 这种声明应包括有关潜在安置资源的下列内容:
- 发送州法院的命令。发送州法院应发布与本条例第7条修改稿中所采用的 "快速安置决定的格式命令 "相一致的命令,但可根据联邦法律或发送州法律的要求进行增删。 该命令应阐明认定第7号条例适用于有关儿童的事实依据,该请求是否包括对未来安置的临时批准请求以及请求的事实依据。 该命令还必须要求发送机构填写ICPC加急申请的1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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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ICPC快速安置决定的时间框架和方法。
- (a) 加急传送。任何文件、第10款规定的信息要求或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决定的传递,应通过隔夜邮件、传真或任何其他公认的快速通信方法,包括电子传输(如果可以接受)。 只要ICPC-100A和/或证明文件清晰可辨,并且看起来是原件的完整代表,接收国应承认并实施任何此类快速传输。 然而,如果接收国认为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对其法律规定的充分记录是必要的,则可要求并有权接收这些原件或副本。 任何州契约管理员在对所提供的表格和文件的真实性有信心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原始文件传送形式的任何要求。
- (b) 将州法院的命令发送给派遣国机构。发送州法院应在听证或审议请求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向发送州机构发送其签署的合规命令的副本。 该命令应包括法院书记员或对该儿童行使管辖权的发送州法院的指定法院管理人员的姓名、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 (c) 发送机构将ICPC请求发送给发送州ICPC办公室。发送州法院应指示发送机构在收到已签署的遵约令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发送州契约管理员转交填写好的ICPC-100A和101表、上文第7段要求的声明以及根据ICPC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 (d) 发送国ICPC办公室向接收国ICPC办公室发送ICPC请求。在收到完整的第7条请求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派遣国契约管理员应将完整的评估请求和任何临时安置请求转交给接收国契约管理员。 该请求应包括一份在派遣国作出的遵守命令的副本。
- (e) 接收国ICPC办公室做出快速安置决定的时间框架:从接收国契约管理员收到表格和材料之日起,不迟于20个工作日,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应根据ICPC第三条(d)款做出决定,并通过快速传送将填妥的100-A发送给发送国契约管理员。
- (f) 接收国ICPC办公室向接收的地方机构发送请求包的时间框架。接收州契约管理员应在收到发送州契约管理员的完整请求包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将请求包发送给接收州的地方机构,供其完成。
- (g) 接收州的地方机构将完成的家庭研究报告返回中央办公室的时间框架。接收州的地方机构应在收到接收州契约管理员的资料包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包括收到日期),将完成的家庭研究报告返还给接收州契约管理员。
- (h) 接收州ICPC契约管理员将完成的家庭研究报告返还给派遣州的时间框架。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完成决定过程后,接收州契约管理员应尽快向派遣州契约管理员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批准或拒绝安置的100A号文件以及该决定的转达,但不得迟于从接收州地方机构收到文件包后的三(3)个工作日,也不得超过接收州契约管理员从派遣州契约管理员收到完整文件和表格的最初日期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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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送国或接收国确定文件不充分,可进行追索。
- (a) 如果派遣国契约管理员发现ICPC请求文件严重不足,他/她应向派遣机构说明需要哪些补充资料,并要求派遣机构提供这些资料。
- (b) 如果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发现ICPC请求文件严重不足,他或她应说明需要哪些补充资料,并要求发送国契约管理员提供这些资料。 在收到发送国契约管理员要求的信息之前,接收国不需要继续进行评估程序。
- (c) 如果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发现ICPC要求的文件缺乏必要的信息,但在其他方面是充分的,他/她应说明需要哪些补充信息,并要求派遣国契约管理员提供这些信息。 如果正在寻求临时安置,在找到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时,临时安置评估程序应继续进行。
- (d) 发送国或接收国的契约管理员在收到ICPC请求和所附文件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没有根据本段规定提出补充文件或信息的要求,应推定发送机构已满足ICPC和本条例的要求。
- 接收国ICPC办公室或地方机构未能遵守ICPC第7号条例:在收到第7号条例请求后,如果接收国契约管理员确定不可能满足第7号条例请求的时限,无论是否提出临时请求,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应尽快通知发送国契约管理员,并说明接收国完成请求的意图,包括完成请求的估计时间或作为ICPC常规请求加以考虑。 这种信息也应由派遣国契约管理员转交给派遣机构,以便其考虑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 如果接收州的契约管理员和/或接收州的当地州机构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快速安置请求的行动,则接收州应被视为不符合本条例和ICPC的规定。 如果看起来没有遵守规定,寻求临时安置和快速安置决定的发送州法院可以这样通知接收州的适当法院,向该法院提供相关文件和案件中的法院命令副本,并请求协助。 被请求的法院可在其管辖权和权力范围内提供这种协助,包括举行听证会、取证和发布适当的命令,以使本条例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得到遵守。
- 移除儿童。在对儿童进行任何批准和安置之后,如果接收国契约管理员确定该安置不再符合儿童的个人需要,包括儿童的安全、持久性、健康、福祉以及心理、情感和身体发展,那么接收国契约管理员可以要求派遣国契约管理员安排立即送回儿童,或者按照《国际刑事诉讼法》第V(a)条的规定进行替代安置。 如果派遣国安排服务以解决所要求的移除原因,并且接收国和派遣国的契约管理人共同同意该计划,则接收国的移除请求可以被撤回。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派遣国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加速将儿童送回派遣国,除非派遣国和接收国的契约管理人之间另有书面协议。
- 本条例于1996年10月1日首次生效,并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第七条,由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管理人协会在1999年4月的年会上重新通过,现根据《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第七条,由州际儿童安置契约管理人协会在2011年5月1日的年会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2011年5月1日获得批准,并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